近期,山東東營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支隊危化品道路運輸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一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實際駕駛員與電子運單上駕駛員不一致,涉嫌未按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
經調查,涉事車輛為中型罐式危險品運輸車輛,為山東某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所有。事發當日,車輛自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運輸丙烯酰胺至東營市。
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車輛實際駕駛員與電子運單上駕駛員不一致,未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危險貨物運單和變更駕駛員,該行為違反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立即糾正違法行為。
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該企業將面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