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4條,包括政府及各部門職責、貨物裝載源頭治理及溯源、路面聯合執法和規范站點建設等方面。《廣東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和《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強調,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聯動、行業自律、企業管控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貨車超限超載治理聯合執法常態化工作機制。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相鄰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探索建立貨車超限超載治理的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對網絡平臺的責任規定。平臺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利用網絡提供貨運服務,有效促進貨運市場發展的同時,也給超限超載監管帶來了新挑戰。
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利用網絡提供貨運信息服務、貨物配載的,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指使、強令貨車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第二十一條明確了違反第十二條的法律責任,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指明了利用網絡提供貨運服務涉及違法超限超載時的規范適用依據和行政處罰標準,打造了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專用“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