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運輸車輛應當在明顯部位張貼易制毒化學品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應當憑證運輸的,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承運單位應當派人押運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
若易制毒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以及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公司負責人并向公安機關和有關安監部門報備,說明盜竊事故發生的具體位置,并強調被盜物品的相關情況,對現場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保護好現場以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若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其運輸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