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保障青島港危險品貨物進出口業務的長遠發展,青島港集團、青島市港航管理局等相關單位還將加強合作,探索創新管理模式。
2015年,天津港“8·12”事故后,天津港立即全面停止了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液體散貨碼頭等所有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作業,約60%~70%的危險品貨物經青島港出口,給港區周邊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風險。
據了解,2017年,青島市黃島區連續查辦1000噸以上的集裝箱危化品非法儲存案件2起。
為解決青島港周邊安全問題,青島市安委辦立即組織黃島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青島港集團高風險危險貨物集裝箱進出口作業進行了認真研究,借鑒天津等地的管控做法,提出對涉港危險貨物集裝箱進出口作業實施“禁、限、轉”工作措施。
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及相關國家標準,參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14修訂版),在青島港集團無第1類爆炸品、6.2類感染性物質和7類放射性物質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存作業許可的基礎上,自2017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和第6.1類毒性物質進出口作業,僅開展第8、9類低風險危險貨物作業。
停止2-6類危險品貨物進出口作業期間,青島港集團不斷加強職工專業知識培訓,全面梳理危險品作業流程,加大硬件和軟件設施的建設,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風險管控,進一步優化危險品貨物作業的安全條件。
2018年10月26日,青島市安委辦召開青島港2-6類危險品貨物進出口作業協調會議。會議決定,2018年10月29日起,繼續開展青島港2-6類危險品貨物進出口作業。
據了解,在決定恢復青島港2-6類危險品貨物進出口作業前,青島市港航局聯合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等相關單位,組織專家團隊對青島港危險品貨物進出口業務能力作出重新評測。
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航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向《中國航務周刊》記者介紹,經過評測,青島港港區、堆場等作業區域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不會對港區周邊造成安全隱患。青島港完全具備從事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的合法資質和安全條件,一直以來嚴格依法依規從事危險品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