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廢物相關法規及管理制度
在危險廢物管理方面,中國大陸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危險廢物管理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分規章、目錄、標準、政策、規劃及地方性法規,在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于1996年制定頒布,并于2004年修訂。該法的制定使得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受到了高度重。固體法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特別規定中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轉移、包裝、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有比較系統的要求,明確規定了危險廢物管理的具體方案和責任。
固體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了“名錄”或“清單”的方式來確定危險廢物的種類和范圍。對列入“名錄”或“清單”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管理。如美、英、日、德、比利時、瑞典、丹麥、荷蘭等國,均在法律中規定或確認了這一制度。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環保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單位承擔。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并配套制定了《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征收方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規定。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這一方面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按規定進行申報。1999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因此也沒有正式實施。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針對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要求和原則,2001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委共同頒布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了危險廢物管理的目標和總原則,并就危險廢物的減量化、收集和運輸、轉移、資源化、貯存、焚燒處置和安全填埋處置、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處理處置相關技術和設備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原則。
廢棄危險化學品是一類特殊的固體廢物。2005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該辦法適用于國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包括了實驗室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提出了無害化處置的原則,提出了產生者應當申報等。
為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國務院2003年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的有關管理做出了規定。為落實這一條例,衛生部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2.危險廢物鑒別
1996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與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列出了47類,包括廢物類別、廢物來源、常見危害成分或廢物名稱等內容。
2008年,中國大陸地區對舊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了修訂,對列表的具體形式進行了完善,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表在條目形式上包括危險廢物類別、廢物行業來源、廢物的代碼、危險廢物特征、危險特性。并明確指出,對于某未知固體廢物,經查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如果該固體廢物已被列入,則可立即判定其屬于危險廢物,判定即可終止;如果無法查到,則需要采用鑒別標準進一步鑒別。2016年6月14日,環保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了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16年8月1日開始實行。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種類相比于原名錄新增117種,刪減32種,拆并調整減少6種。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共收錄479種廢物,分為46類。為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將有限的管理能力用于環境與健康風險大的廢物的管理,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發布實施將推動危險廢物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對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重要作用。
中國大陸地區的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可以分為四個流程:是否屬于固體廢物;是否在危險廢物名錄中;是否屬于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是否屬于管理部門規定的危險廢物管制范疇。
1、是否屬于固體廢物
根據中國大陸的固體法,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于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
固體法中第五十一目條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識。”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是以固體法為法律依據制定的。在進行危險廢物判別之前,必須判定待檢驗的未知廢物是否滿足固體法中對于固體廢物的定義,如果某未知廢物被判定為非固體廢物則一定不是危險廢物,鑒別即可終止。如果判定其屬于固體廢物,則可以進入下一個鑒別流程開展進一步鑒別。
2、是否在危險廢物名錄中
2016年中國大陸對舊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了修訂,對危險廢物種類進行了修改。對于某未知固體廢物,經查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如果該固體廢物已被列入,則可立即判定其屬于危險廢物,判定即可終止。如果無法查到,則需要采用第3步鑒別步驟進一步鑒別。
3、是否屬于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一共列出了6項危險特性鑒別標準:易燃性特性、腐蝕性特性、反應性特性和毒性特性,其中毒性特性包括了浸出毒性特性、急性毒性特性和毒性物質含量特性3項。如果在第2步驟中查得待測定的固體廢物不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就需要利用《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補充判定,待鑒別的未知固體廢物經標準方法測試具有上述6中危險特性中的一種或以上就可判定其屬于危險廢物,判定即可終止。如果不具有任何一種危險特性,則需進行最后一步判別。
4、是否屬于管理部門規定的危險廢物管制范疇
如果某固體廢物經第2、3步驟均無法判定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相關領域的專家鑒定后認為其具有危險性或者雖然目前沒有辦法判斷其是否具有危險性,但該固體廢物在經過不正確處理處置、貯存和輸運的過程中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會對人體健康以及環境造成潛在的威脅,就判定其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否則,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例如,若某固體廢物經過標準的測試方法鑒定得出其具有感染性和毒性(包括一般毒性、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中的任一種,則不論此危險廢物是經過處理處置從而導致其物理性狀和化學組成發生了變化或是其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改變或混合后的固體廢物仍舊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有關部門對此結論給出了相應的理由,他們認為同另外的三項危險特性(腐蝕性、易燃性和反應性)相比較而言,帶有毒性的化學物質所顯示出來的或潛在具有的環境風險與很多因素相關,從而在對毒性物質的環境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的時候涉及到的變量將會更多,過程也更加復雜。
另一方面,毒性化學物質能夠通過大氣、水、土壤等介質進行遷移并在環境中積累,因此,不論是混合還是經過處理,即使表面上看來毒性特性已降低至規定的水平,但由于生物積累效應使得其仍然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存在著長期性的潛在威脅,鑒于這樣的原因,此類廢物仍需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對于僅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者反應性這三種危險特性之一的危險廢物,不管是與其他固體發生了混合還是由于經歷化學變化使得其物理或化學的性質有所改變,都應該將其視為危險廢物,按照相應的管制條例和方法進行管理,但與含有毒性特性的危險廢物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混合后或反應后的該危險廢物經過GB5085.1—5085.6標準鑒定方法判定其原有的危險特性不復存在,則該混合后或經過處理過后的危險廢物就不再屬于危險廢物。相關管理部門給出的理由是,考慮到這三種危險特性通過一定的處理手段能夠予以消除,例如,對于具有易燃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使其經歷燃燒過程就可消除易燃性質;對于具有反應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只要讓其發生相應的反應,則可以去除反應性;對于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采用一定的方法將廢物中的腐蝕性成分予以中和即可消除該特性。因此,秉著從嚴的管理原則,按照上述方式對其進行管理。
此外,還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規則來對現有的鑒別體系進行補充,盡可能的避免某些特殊情況的發生導致本具有危險性的廢物逃脫開應受到的法律制約。例如,一些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為了逃避責任將危險廢物與某些非危險廢物混合或用稀釋劑將其大量稀釋從而使得本該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廢物逃脫管制。為盡可能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有必要針對現有的狀況制定一些特殊的規則來對鑒別體系進行補充,并與時俱進,隨時調整和修訂。
對一些量小且分散的危險廢物(如家庭產生殺蟲劑等),由于難以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轉移聯單等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或實施這些制度的成本非常高,發達國家一般予以豁免,即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并結合我國管理實際情況,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及氧化汞電池,電子類危險廢物等,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將上述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后,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為鼓勵和促進企業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降低廢物的危害性,參照國際慣例,產生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物的單位,確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廢物不具備危險特性的,可以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該特定廢物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若這一類別的廢物經確認普遍不再具有危險特性,將在修訂中從《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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