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措施:
①控制可燃物:存放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采用耐火建筑,阻止火焰蔓延;降低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在庫區內的濃度,使之不超過最高允許濃度;凡是性質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分開存放;
②隔絕空氣:隔絕空氣儲存一些化學易燃物品,如鈉存于煤油中,磷存干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閉存放等;
③清除著火源,采取隔離火源、控溫、接地、避雷、安裝防爆燈、遮擋陽光等,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溫度增高而起火。
2、明火控制:控制檢修或施工現場的著火源,包括明火、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火花、靜電火花等;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庫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質;配置消防器材。動火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摩擦和撞擊控制:在輔助設施、泵類運行中,保持良好的潤滑,及時清除附著的可燃污垢;在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金屬容器時,防止互相撞擊,不能拋擲,以免因產生火花或容器爆裂而造成火災和爆炸事故,進出人員不能穿帶釘的鞋。裝卸、搬運時,輕裝輕卸,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4、自燃發熱控制:油抹布、油棉紗等易自燃引起火災,應裝入金屬容器內,放置存安全地帶并及時清理。
5、電火花控制:庫區使用的主要是低壓電器設備,往往會產生短時間的弧光放電和接點上的微弱火花,對需要點火能量低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爆炸粉塵等構成危險,所以電器設備及其配線應選擇防爆型。
6、靜電火花控制:靜電最嚴重的危害是導致可燃物燃燒、爆炸,對需要點火能量小的可燃氣體或蒸汽尤其嚴重,在有汽油、苯、氫氣等場所,應特別注意靜電危害,進出人員應著防靜電工作服,管道輸送時應控制流速,散裝化學品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并對靜電接地電阻進行監測報警等,整個系統應抑制靜電產生或迅速導出靜電。
7、其他火源控制:夏季避免日光直射,配置相應降溫措施;室內倉庫避免大功率照明燈長時間烘烤,采用冷光源;庫區內嚴禁煙火;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搬運工具;嚴禁使用不防爆的手機。
8、阻止火焰及爆炸波的擴展:阻火裝置的作用是防止火焰竄入設備、容器、管道內,或阻止火焰在設備、管道內擴展,常用的有安全水封(196) 阻火器、單向閥。進入易燃易爆庫區的運輸車輛應進行“三征”檢查并加裝防火罩、帶小型防火器材。對于帶壓的儲存設施,泄壓裝置是防火防爆的重要安會裝置,包括安全閥和爆破片以及呼吸閥和放空管。
9、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時應有防自聚的措施,因為自聚過程會放熱,增大火災、爆炸的危險性。可采用指示裝置,如:壓力表(液化氣儲存等)、溫度計、液位計和高位報警器(可燃液體儲罐)等,定期檢查或校準、檢定。
10、另外,灌區還應設置避雷、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11、應急準備:在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的重點部位安裝可燃氣自動監測系統、火災報警裝置和滅火噴淋裝置(因液體化學品大多比水輕,用水滅火會導致火災范圍擴大),定期檢修或測試、標定,配備的救援器材應具有防爆功能。針對不同的貯存物質和貯存條件,制定應急預案。
12、如果遭遇危險化學品所造成的火災,在撲救時,所使用的器材有較強的選擇性,不能魯莽行事。對特性不同的化學品應選擇不同的撲救器材,在應急預案中應明確。危險化學品火災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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